公告内容
所有物资达到国家相应的标准,保证质量。
二、相关标准:所有物资必须符合产品现行有效的技术、安全国家标准。
三、技术规格:序号 | 采购名称 | 采购品目 名称 | 规格型号 | 预算单价(元) | 数量 | 计量单位 | 预算(元) |
3-1 | 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| 兽用疫苗 | 狂犬病疫苗病毒毒株为SAD株或dG株;疫苗中含有灭活的狂犬病病毒,每头份至少为2.0IU。规格:每头份为1ml,1ml/瓶。包装:**瓶/盒或**瓶/盒。贮藏与有效期:2-8℃保存,有效期不少于**个月。产品必须获得农业农村部的批准文号。 | 3.5 | 8注册后查看0 | 瓶 | 2注册后查看0 |
3-2 | 鸡新城疫活疫苗 | 兽用疫苗 | 本品含鸡新城疫病毒低毒力弱毒LaSota株(CVCCAV****)。每羽份病毒含量不低于***.0EID**,规格:****羽份/瓶,**瓶/盒。贮藏与有效期:-**℃以下保存,有效期为**个月。产品必须获得农业农村部的批准文号。 | ** | 1注册后查看0 | 瓶 | 1注册后查看0 |
交付时间:签订合同后,接到采购方供货通知,7天内交货(紧急情况**小时内送达)。
交付地点: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(滨河南路)。
五、服务标准: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、辅材中属于《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》范围内货物的,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。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、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、行业标准。
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,均应符合《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(试行)》《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(试行)》的要求,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、防潮、防震、防锈和防野蛮装卸,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。
产品运输、保险及保管:
1.成交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程冷链运输,运输途中每隔4-6小时检查、记录一次贮藏温度,装卸时严防日光暴晒。
2.成交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,直至项目验收合格。
3.成交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。
六、验收标准:1.成交方提供送货清单一式叁份(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贰份及成交人壹份)。送货清单必须特别注明所送产品的批次号码、各批次的数量和各批次疫苗的有效期。
2.产品必须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及包装要求中所有条款。
3.产品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:
3.1产品无粘贴标签,没有标明产品名称、批准文号、批号、注册商标、规格、用法与用量、贮存条件、有(失)效期、企业名称等;
3.2包装箱(盒)无运输保管过程中注意事项,如防晒、防冻、防破碎等标志;或无使用说明书、没有注明产品名称、主要成分、作用与用途、用法与用量、注意事项、企业名称等;
3.3外观检查,产品容器有破漏,内有异物;活疫苗干缩、变质等;
3.4真空检查,疫苗瓶口有松动,用火花真空检测仪检测非真空者;
3.5兽药监察机构按《规程》进行安检或效验不符合《规程》标准的。
七、其他要求: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,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,按相关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、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。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,按国家规定执行,验收费用由成交方承担,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。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,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,如为成交方原因造成的,由成交方承担检测费用;否则,由采购方承担。
1.付款人: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(通过国库集中支付)
2.付款方式:货到及验收合格后付款。
采购需求仅供参考,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。